2023-07-28
5月30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詳情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環規〔2023〕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健全與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相適應的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29日
關于優化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持續改善本市生態環境質量,嚴控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以下簡稱“新增總量”),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支持保障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分類施策,強化責任落實,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新增總量與環境質量掛鉤。以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持續改善為目標,優化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管理要求。根據生態環境質量情況確定建設項目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比例。對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實施更為嚴格的總量控制措施。
(二)政府統籌與市場調節兼顧。建立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儲備庫,為建設項目新增總量提供削減替代來源。新增總量應優先在項目所在企業、行業內部或地區平衡,鼓勵排污單位通過市場化的排污權交易方式依法取得新增總量指標。與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大項目,應實施最優可達技術并采取最先進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嚴格審批的前提下,新增總量可在全市范圍內平衡。
(三)總量指標與污染減排聯動。嚴控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結合本市污染減排要求,對不同行業、不同污染物分類提出新增總量的削減替代要求。以控制增量、削減存量為抓手,鼓勵排污單位通過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關停并轉、產業結構調整等措施挖掘減排潛力,為發展提供環境容量。